近日,广西省壮族自治区、融水苗族自治县大浪镇高培村村民龙某军向媒体反映,其在大浪镇高培村的林地、承包稻田及房屋,因当地“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”被占用或拆除。至今未获得任何经济跟物植补偿。尽管当地政府出具《浪信复(2026)1号》文件,以“公益性质”“历史惯例”“公序良俗”为由不予支持补偿,但龙某军认为,这种做法实质是基层政府仗着“大集体团结”压制小农户权益,既违背公平,公正,和谐,文明,法制原则,也存在严重的“官僚作风”。
一、 项目背景:高标准农田建设“征用”村民土地与房屋,却无补偿
据龙某军提供的材料显示,2023年,高培村依据上级政策申请立项“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(12号线)”,项目内容包括田间道路建设。在施工过程中,未经过通知协商强行在“松登”“乌堵”两处占用了龙某军家的部分林地及承包稻田,更令人震惊的是,房屋在2015--2016年间村里通路被拆受损、多年居无定所。(历史惯例无赔偿,无安置)
龙某军称,这些土地原本用于种植水稻和林木,被占后田块被填平、物植被破坏,已无法正常耕种;加之房屋被拆,一家人居无定所,生产生活遭受重创。 他多次向村、镇两级反映,希望获得合理补偿,但始终未果。
二、 政府回复:以“公益”“惯例”“公平”为由拒绝补偿
2026年3月23日,大浪镇人民政府出具《浪信复(2026)1号》文件,正式回复龙某军:
项目性质:田间道路属公益性生产基础设施,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,不属于国家依法征收土地行为,不适用征地补偿规定。
历史惯例与公序良俗:长期以来,通村路、通屯路、田间路等公益设施用地,均由涉及农户无偿提供,支持公益已形成全镇公认的公序良俗。
公平原则:本次道路用地涉及多户,其他农户均自愿无偿献地,如仅补偿龙某军一户,显失公平,破坏集体团结。
受益与权利保障:龙某军作为村民,与全体村民一样是直接受益者,享有生产、出行便利,利益已得到保障。
最终决定:对你的损失补偿申请不予支持,不予补偿。
文件末尾还提示,如不服可于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。
三、 村民质疑:所谓“公序良俗”,实为“集体压个人,多数压小数 ”
龙某军在采访中表示,镇政府的回复看似“有理有据”,实则充满官僚主义色彩,其核心逻辑是:“别人没要钱,你也不能要”,这是一种典型的“多数决”思维,忽视了个体合法权益(但龙某军损失惨重,房屋被拆,无家可归)
他指出,所谓“历史惯例”,并非法律强制规定,更不应成为剥夺个体补偿权的理由。更何况,“公序良俗”不能凌驾于《民法典》《土地管理法》之上。如果公益建设可以随意占用私产而不补偿,甚至拆除房屋而不安置,那农民的财产权如何保障?
更令他气愤的是,政府在回复中强调“受益”,却回避了一个关键事实:被占土地及被拆房屋是龙某军一家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和居住保障,而非“共享资源”。道路建成后,其他村民受益,但龙某军一家却失去了土地和家园,还要独自承担全部损失。
四、 现场实拍:土地被毁,房屋残垣断壁
从龙某军提供的现场照片来看:
松登林地:地面裸露,土石混杂,原有植被被铲除,仅剩零星杂草和小树苗,明显是被强行开挖用作路基。
乌堵稻田:原本平整的水稻田,如今被碎石填满,沟壑纵横,已无法插秧。
房屋现状:原本坚固的房屋墙体被推倒,屋顶坍塌,屋内家具和生活用品被掩埋或损毁,已完全不具备居住条件。
指定赔偿现场:2025年中秋节期间村委会承认给村民贾某秋在培罗堆赔偿0.4亩水稻田,而龙某军与其他村民却未得到赔偿,究竟天理何在?(龙某军更是林地损失了1600个平方米,树木受损约300余株,水稻田损失了约925平方米,房屋被拆毁)
这些照片直观展现了土地被破坏、房屋被夷为平地的现状,也印证了龙某军“田埋了、房没了,我们一家以后怎么活”的泣血控诉。
五、 专家观点:公益建设≠无偿征用,农民权益不可漠视
中国政法大学农村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王教授指出:
“公益设施建设用地,虽不以盈利为目的,但仍需依法保障原土地使用权人及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。即使不构成‘征收’,也应通过协商、补偿、置换或安置等方式,对受损方进行合理弥补。以‘公序良俗’为由拒绝补偿,甚至拒绝安置,实质是规避法律责任,严重损害农民基本财产权和居住权。”
他还强调,“多数决”不能成为剥夺少数人权益的借口。在现代法治社会,任何公共政策都应兼顾效率与公平,尤其不能牺牲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。
六、 结语:基层“人情治理”何时休?
龙某军的遭遇,不是个案,而是当前部分农村地区“公益建设+无偿占地+强拆房屋”模式的缩影。一些基层政府习惯于用“集体利益”“历史惯例”“公序良俗”等模糊概念,来回避依法补偿和安置的责任,甚至将“不讲理”包装成“讲大局”。
这种做法,不仅伤害了农民感情,也破坏了基层治理的公平性与公信力。真正的“公序良俗”,应是尊重法律、保障权益、互利共赢,而不是“多数人说了算”。
我们强烈呼吁:
1.大浪镇政府应重新审视该事件,依法依规对受损农户进行合理补偿及房屋安置;
2.上级部门应介入调查,防止基层“以俗代法”“以情压法”;
3.全社会关注农村土地与房屋权益问题,让每一位农民的合法财产权,都能得到应有的尊重与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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